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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