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已经建成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区域,应当按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者营业场所,其生活污水无法进入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和原有的非工业建设项目或者营业场所,其生活污水无法进入集中处理排水管网的,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