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21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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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和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是指为城市公共供水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包括黑岗口和柳... 第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 第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第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 第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 第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一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应当划定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省人...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并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第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五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营造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湿地,鼓励和支持...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道路,... 第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九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 第二十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水系统,确保城市饮用水水源不受... 第二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盗窃、损毁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城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落实,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并定期向社会公...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供应运行保障、设施维护保养、水质监测、水量调度和安全巡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规划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纠正、查处违法建设和... 第三十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卫生防疫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指导保护区内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 第三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 第三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由市或者... 第三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第三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区环... 第三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