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二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调整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前款规定程序调整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