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并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