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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