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