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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