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程序,公正文明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