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方案由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