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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