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体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