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本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公益性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