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纠正、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优先安排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