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林业、畜牧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