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影响饮用水水质的卫生防疫和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