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供应运行保障、设施维护保养、水质监测、水量调度和安全巡视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