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城市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城市饮用水供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城市饮用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