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开挖池塘、餐饮经营、旅游、游泳、垂钓、捕捞、野炊、水上训练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清洗车辆、农机农具,在水体清洗衣物和其他物品;
(四)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五)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修建厕所、粪坑;
(七)截流取水;
(八)使用爆炸性、毒害性物质捕杀水生动物。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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