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禁止盗窃、损毁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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