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盗窃、损毁与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