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落实,监测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