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营造生态公益林,保护自然植被、湿地,鼓励和支持在城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发展用材林,控制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