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开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与其相邻的道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威胁饮用水安全物料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城市饮用水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