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九条 驻交通沿线的军事代表办事处及沿途军用饮食供应站应当主动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军用饮食供应站、送兵接兵人员和新兵应当接受军代表的指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