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七章 运输新兵 第三十八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在起运前,应当对新兵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防止途中发生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