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