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定新兵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