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二条 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