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章 政治审查 第二十条 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