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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