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确保新兵质量。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