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五十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五十条 部队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费用,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办理退兵手续之前,由部队负责;办理退兵手续之后,由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