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九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九条 送兵人员同新兵一起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差旅费和到部队后在办理新兵交接期间所需的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的标准报销;送兵人员在部队办理新兵交接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返回的差旅费,由县、市兵役征集费开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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