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八条 征集的新兵,实行地方送兵或者自行报到的,从县、市新兵集中点前往部队途中所需的车船费、伙食费、住宿费,由部队按规定报销;部队派人接兵的,自部队接收之日起,所需费用由部队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