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七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经费开支 第四十七条 新兵被服调拨到县、市所需的运输费用,由军区联勤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后勤部分别负责报销。县、市下发新兵被服所需的运输费由兵役征集费开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征兵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