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