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五条 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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