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