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1-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