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市、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市、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并逐级分解落实。
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湿地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