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