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五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和县级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重要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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