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1-24 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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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且具有一定面积和生态功能的地带或者水... 第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工负责... 第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 第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制定湿地保护方案及其他湿地保护工作提供技... 第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 第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工...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 第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总体布局、保护目标、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和利用方式,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实行... 第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 第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五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 第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 第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八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 第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九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 第二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和县级湿地公园。 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河道、水...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 第二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湿地保护小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县(市、区)林... 第二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湿地保护规划恢复或者建设湿地致使相关权利... 第二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合理调配水资源,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维持湿... 第二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河流交汇处、主要排污口以及重点污染防治河段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 第二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实行退化湿地修复制度。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 第二十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的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 第二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占用湿地。 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 第三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含有湿地保护和防治湿地污染的内容。环境保... 第三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集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工... 第三十三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 第三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湿地保护的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损害湿... 第三十五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湿地的登记、确权和发证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的管理制度; (二)调查湿地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 第三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进行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 第四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四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2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