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