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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