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七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