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八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八条 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