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六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
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定期更新。
列入名录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主管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内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
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调查和动态监测结果定期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