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和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和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