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规划是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
湿地保护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备案和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依照规划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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