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九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十九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适宜、历史和人文价值独特,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功能为主,兼顾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和生态旅游为目的的湿地公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