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规划,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在河道、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河库安全,不得影响行洪畅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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