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德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修复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根据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
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研、培育和修复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在不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合理利用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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